自2020年疫情爆發(fā)以來,世界各地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疫情防控措施來控制疫情。目前,雖然疫情防控形勢總體趨于穩(wěn)定和改善,但全球疫情依然良好“陰影籠罩”在這種情況下,履行合同仍可能存在風險,不容忽視。如果航運公司因疫情取消航次,貨運代理公司是否應對托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首先澄清貨運代理公司在這項業(yè)務中的作用?是貨運代理還是無船承運人?不同的角色應該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處理和應對的方式自然也不同。今天上海散貨船公司——森奧帶您了解其中具體責任。
當貨運代理公司托運人的貨運代理時
貨運代理公司與托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是向船運公司訂艙和處理貨物運輸的原因。當船運公司因疫情取消航次時,通常不屬于貨運代理公司的原因。此時,貨代船公司不需要對托運人承擔違約責任。但貨運代理公司作為代理人,仍應履行其勤勉和謹慎的義務,即及時取消航次,通知托運人航次變更,積極配合托運人處理后續(xù)相關事宜。
但是,如果貨運代理公司作為上述事項的代理人有過錯,托運人可以要求貨運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明確規(guī)定,“貨運代理企業(yè)以托運人名義向承運人預訂艙位后,承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取消或者變更航次,托運人要求貨運代理企業(y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貨運代理企業(yè)未能履行其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未能及時取消航程,航程變更通知托運人,或者與托運人合作處理相關后續(xù)事宜存在過錯,托運人要求貨運代理企業(yè)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另外,除非另有約定,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仍有義務向貨代支付相應的報酬。
當貨代公司是無船承運人時
它與托運人構成運輸合同關系。如果雙方的合同對所述問題有相關協議,貨運代理公司的責任應根據雙方的合同確定。如果合同沒有就相關問題達成一致,可以根據《中國海商法》第90條的規(guī)定考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擔相互賠償責任。此外,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運費已支付,承運人應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裝運的,托運人應承擔裝卸費用;已簽發(fā)提單的,托運人應當將提單退還承運人。
在司法實踐中,作為無船承運人,貨運代理公司很難直接引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為實際承運人因為疫情取消了航次,這應該證明由于疫情,它不能安排其他航次進行運輸。在不同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判斷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直接導致航次無法履行。
因此,建議在因疫情導致航次取消時,盡努力尋找合同變更方案,以防止法院在未來發(fā)生糾紛時要求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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